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(国发〔2
更新时间:2019-06-13 10:51
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(国发〔2004〕20号)二(一)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,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,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。其中,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,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,均改为备案制。 二(三) 对于《目录》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,实行备案制,除国家另有规定外,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。
《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陕发改发〔2014〕1022号)第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行国家、省级、市级、县级四级核准管理。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,由省政府颁布的《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》确定。